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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局并未反对其异议 北京2013年9月9日电 -- 2013年8月9日,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公众愿宣告战胜了多年来侵害其商标所有权的侵权人。2013年8月12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全称为“商标局”)颁发家园有限公司在三个有所不同商标类别内注册商标LEHMAN BUSH,并上诉了香港雷博公司(以下全称为“异议人”)以及同为中国英国商会主席的雷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ussell Brown的异议。家园有限公司所有的LEHMAN BUSH商标在中国的分列他许可使用权人为取名为雷曼布什投资有限公司(参见www.lehmanbush.com )的外商独资企业。
持有人该公司49%股份的股东为 Neil Mallon Bush,美国第41届总统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之子,美国第43届总统George W. Bush之弟。“中国通”爱德华.雷曼先生,是登记于北京的雷博会计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同时也是雷曼布什家面向全中国获取全方位顾问服务的投资公司的创立合伙人。
雷博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国领先的会计学、税务和商业顾问公司。2012年9月10日, 异议人,法定代表人Russell Brown以及TeeHowe知识产权律师向商标局驳回了三项独立国家的针对9730566号,9730567号以及 9730568号的LEHMAN BUSH商标的异议,异议分别针对家园有限公司申请人登记的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广告等),第36类(保险咨询、银行等)以及第45类商标(知识产权许可法律服务等)。异议人驳回的针对LEHMAN BUSH商标注册的异议主张家园有限公司违背了中国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侵害了其商号权(但Russell Brown的的组织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皆并未被颁发过任何英文商标)。异议人向商标局递交了证据证明家园有限公司登记的LEHMAN BUSH商标包含对异议人在再行登记的LehmanBrown商标的侵害。
但是,根据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LehmanBrown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所有人为家园有限公司,分列他许可用于人为取名为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参见www.lehmanbrowncpa.com)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该商标争议在中国经过人民法院漫长的审理过程,最后于2013年4月25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不能被裁决的终审判决,上诉了Russell Brown的表达意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686号行政起诉书及(2012)高行终字第690号行政起诉书,LehmanBrown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为家园有限公司而非由Russell Brown管理的的组织。
家园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起拥有对LehmanBrown商标的合法所有权。LehmanBrown商标的分列他许可使用权人为在中国登记正式成立的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的该裁决是高院不能被裁决的裁决,反对了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列他许可使用权协议,对商标局于2013年8月12日做出的裁决是非常最重要的。由于异议人递交的无罪并明确提出了针对LehmanBrown商标所有权的错误主张,商标局于2013年8月12日做出了异议裁决: 因缺少事实基础所以商标局未予反对。
“商标局裁决异议人明确提出的异议无法正式成立。第9730566号,第 9730567号以及 第 9730568号LEHMAN BUSH商标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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